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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 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022年6月15日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肖健,上海债权追偿律师,现执业于肖健,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

在我国,银行为了防止风险,对贷款人提出了比较苛刻的贷款条件,很多贷款人由于不能满足银行提出的条件,纷纷把借款的选择转向了民间,因此,民间借贷成为很多人筹集周转资金的重要方式,那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讲述。

一、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

借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借款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借款履行的风险。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诉讼时效的风险。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胜诉的权利。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

为了避开民间借贷的风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民间借贷需分借给什么人。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借多少,忌超能力举债。

民间借贷期限多长,忌失去控制。

民间借贷怎样担保,忌拉不下脸来。

以上是关于“民间借贷哪些风险”和“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的有关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民间借贷中,很多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亲戚和朋友等熟人之间,这本身是一件相互帮助的行为,但有不少出借人和借款人不知道民间借贷的风险,也太注意防范风险,结果使一件好事变成了一件坏事。因此,建议大家在借贷前,先咨询一下律师,避免发生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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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可能在某个时间段,由于一些原因,造成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的情况,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债务人。因此,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一定要了解清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对此,收集了一些资料,下面将为大家进行分析,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

政府性债务的形成,既有政策性挂账和国有企业改制等历史沉淀的原因,也有国家政策变化和统筹监管缺乏等无法回避的现实原因。除此,具体分析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

一、国有土地产权不明晰和土地收益分配体系不合理的双重制度性缺陷是地方政府有底气凭借土地财政主动举债的首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明确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只能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代表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

事实上,中央代表的规定仅仅停留在产权宣示阶段,国有土地地方化似乎成为常规,地方政府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情况下一直代理行使着土地所有权,而中央政府在土地所有权上的地位被相对弱化。与此对应,土地收益分配体系也就呈不合理状态,土地收益分配主体严重错位,与土地相关的大量事权与财权被瓜分,地方政府享有大量土地所有权收益。

产权制度的模糊,势必使地方政府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用够用足土地政策。金融机构也正是看重了地方政府背后的国有土地收入才争相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慷慨解囊的。

此外,各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上也是做足了文章,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用地既保持着划拨性质的权利和义务,却又享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价格水平,或在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以进入土地市场,混淆了有偿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界限。“两权”模糊不清,也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 不匹配和建设项目配套与可支配财力不合拍的双重矛盾是地方政府被动举债的根源因素。

我国财政体制在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权大幅上提,而事权大量下沉,财权与事权划分的不对称导致支出层层下放,特别是本应由上一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承担的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刚性服务不断下移。

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收入能力与日益增加的支出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却大多需要可支配财力,本就拮据的地方政府在资金上予以配套,双重压力下便触发了地方政府的被动举债行为。

三、城市化发展的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和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局限性是地方政府双重背景下变相举债的深层次因素。

政府主导式城市化发展模式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许多应有市场进行投入发展的领域完全由政府来主导,另一个特点是现行政府考核机制中重政绩考核轻债务考核、重资金投入轻效益评价的倾向普遍存在。

地方政府过多的职能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支撑,而大量的建设资金需求完全依靠地方财力是不现实的,因而多渠道融资举债势必成为“全能政府”的重要举措。在政府性债务与政府业绩评价以及领导者的升迁联系不紧密、且政府性债务期限远远超过当届领导班子任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较多关注城市发展而轻视政府性债务的规模与风险防范,往往具有很强的投融资冲动。

但是,在现有的法制环境及投融资体制下,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直接融资渠道,而外部的融资环境却相对宽松,政府只得通过变相融资模式进行举债。因此,利用专设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土地财政和打捆贷款的融资模式成为首选。

大家可以了解到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上三点。我们知道,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不是一夕之间就造成的,肯定会有一个积累沉淀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政策的变化以及政府统筹管理的缺失,都会对政府的财政问题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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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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