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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转让流程以及公证 新公司法对转让股份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2022年7月15日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肖健,上海债权追偿律师,现执业于肖健,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银行股权转让流程以及公证

本文主要是介绍怎样进行银行股权转让流程以及公证的相关问题。在日常的公司或者银行企业运营的过程中,一般可能会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以及会牵扯到相关的协议公证流程的相关的内容。对于这些公证流程,我们在订立协议时应该注重看该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主要是为您讲解的有关内容。

办理股权转让合同流程以及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式若干份

二、合营公司需要的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4、《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5、公司股东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6、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并来公证处在公证谈话笔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7、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转让协议书;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要求

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应提交:

1、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公司章程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

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国资委和财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的规定执行,需提交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了挂牌交易的证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等。

以上是为您总结以及归纳关于银行股权转让流程以及公证的主要法律问题的讲解。一般而言,对于一个公司或者银行的正常生产以及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本公司股权转让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该系列问题可能会牵扯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故而应当作为一个公司股东应当注意该方面的问题。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欢迎您直接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满意的答案。

新公司法对转让股份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众所周知,一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面临到需要股权转让的情况。但是股权转让却不是说转让就转让的,它还需要一个流程。对于此股权转让的流程及相关规定,在新《公司法》中都详细提及。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新公司法对转让股份的规定是怎样的及其他相关问题。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须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内容。股权转让需要在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过程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欲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表达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方式:一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二是当由于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求。

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相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言,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义务而是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限制的。所谓“条件”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处所指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份额。

本条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原则,同时又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以体现股东的自治权。应当指出,在股东出资分期缴付的情况下,出让股权的股东认缴了出资,但尚未缴足即出让股权的,该股东有义务将出资不足的情况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向公司承诺在成为公司股东后承担继续缴资的义务。

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明确的写到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可以相互转让股份和股权的。并且股东如果向股东之外的他人转让股权时,还需要采取半数票同意原则方可转让股权。股权转让需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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