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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债务转让有哪些法律效果
2022年7月30日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肖健,上海债权追偿律师,现执业于肖健,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3月13日,读者刘先生致电本报说,这让他很闹心,也觉得很冤,所以想问一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笔钱该由谁来还


  据介绍,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8年7月,赵磊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开了一个公司。当年9月,赵磊向周先生借了3万元钱,约定借款18个月,季度付息。可是,由于缺少经验,赵磊经营有些吃力,因此第二年,他决定将公司兑出。2009年10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刘先生打算接下这个公司,并与赵磊签了;公司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赵磊以6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剩余房租、所有装修及当前货物转让给刘先生,转让过户前,该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磊承担,刘先生不承担转让前公司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同时,在2009年12月份,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刘先生做了两次变更,一是变更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二是变更了投资人,将原投资人赵磊变更为现投资人刘先生。然而,让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最近这位周先生却将他与公司及赵磊共同告上法庭,理由是当初借给赵磊的3万元未还,他要求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纠纷中,由谁来承担这笔;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成了意见分歧的焦点,并出现了三种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应由原投资人赵磊独立承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磊的个人债务,公司的新法人刘先生付了6万元取得该公司,他没有义务偿还原公司的债务。并且刘先生与赵磊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磊独自承担;第二种意见是,应由该公司承担,公司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该公司及投资人刘先生再向原法人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公司承担给付,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原法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律师分析


  拉萨信大律师网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振宇做了分析。他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次,本案中刘先生与赵磊在协议转让该公司时,并没有将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工商注册号注销,办理新的工商执照及注册号,而是延续使用原有的工商注册号,并到工商部门先后办理了两次工商执照变更手续,也就是分别变更了公司名称及投资人。企业名称的变更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而是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对外享有权利承担债务。至于投资人改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也就是说,本案中因公司转让致使投资人发生变化及企业名称变更,仍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围之内,因此该公司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则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若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由现投资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而同意判原投资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既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维护了交易安全,确保无恶意逃债,从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债务转让有哪些法律效果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债务转让的案例,债务转让是指原有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将自己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那么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呢法律效力如何呢



  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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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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