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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2023年4月3日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肖健律师,上海债权追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主债权转让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主债权转让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吗

需要。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换言之,银行的保证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承担。

很显然,有一担保债权的从属性。一般而言主债权转让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的。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比如说担保人和主债权人事先约定才可以不用随同担保。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1、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起诉银行;

2、根据国务院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

3、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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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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