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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问题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2月17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lszqzwls.cn/

 罗颖彤律师,广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问题

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问题



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有什么问题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


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行时,对迟延履行利息不提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交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后,即将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至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至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期间,被执行人需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执行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


在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


1、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2、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的总计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3、将本金、利息之和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4、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仍作为计算基数。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


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


1、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2、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3、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4、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5、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四、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


1、按执行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2、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3、按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间届满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4、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5、按某一银行短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6、按某一银行长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7、按法律文书所判定计算利率加倍计算。


以上是由为大家总结的执行迟延履行利息会遇到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有哪些

一、浪费司法资源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二、加大调解难度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法院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损害司法权威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法院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四、侵害对方利益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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