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文书
文章列表
个人借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借款抵押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2023年3月19日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肖健律师,上海债权追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个人借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大部分的人在资金不足的时候都会向自己的亲戚或者是朋友开口借钱,有些人相互之间非常信任所以就没有签订借条,并且没有规定还款期限,有的人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就会与债务人签订个人借款协议,那么个人借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协议里规定的利息条款是否有效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个人借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个人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另一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就前者而言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合同的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第19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二、写借条时要注意的问题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多少利息受法律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综上所述,个人借款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生效的日期则为债权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日子,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借款协议却没有提供借款,那么这个协议也是没有生效的,对于利息的部分,只要没有超过相关规定,那么利息条款都是有效的。以上就是;个人借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借款抵押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中国某银行某分行诉汕头市龙湖


区金某发展有限公司、叶某某、柯某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中国某银行某分行诉汕头市龙湖区金某发展有限公司、叶某某、柯某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了第二次开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依据有关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额的限度内,对属于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予以担保的抵押,本案金某公司向某银行的人民币资金贷款,以及用于归还承兑汇票票款所贷款项,均在叶某某、柯某某签署或确认的,金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的最高额抵押的时间及限额范围内,所以,叶某某、柯某某应对金某公司的有关人民币借款,和用于归还票款所贷款项,依法承担抵押担保。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涉及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及付款情况的简介。


1999年5月20日,金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某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该合同约定金某公司向某对外公司购买薄膜,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因金某公司无法提供合适的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所以于1999年6月2日与叶某某签订了,双方约定叶某某提供有关房产作抵押,金某公司将有关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款交叶某某使用。该借款的金额,借款及还款时间均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准。同时,叶某某、柯某某提供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出具了经公证的、。


1999年6月,某对外公司交付货物后,金某公司向某对外公司承诺三个月后再支付货款,并取得其谅解,请某对外公司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于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一栏加盖印章,但未填写被背书人,由金某公司依约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叶某某的代理人洪某某。某对外公司与被背书人无任何经济上的关系或往来,也未实际收到货款。


二、根据本案涉及的、、、等证据所互相印证的事实,以及叶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叶某某应承担抵押担保的。


1、某银行与金某公司签订的两份的条款,明确了到期未支付票款,则转为逾期贷款,某银行与金某公司的法律关系由票据的法律关系被借贷的法律关系所取代,所以,对于金某公司在某银行的逾期贷款,叶某某应承担担保。


本案涉及的的第五条规定:“如到期日之前出票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出票申请人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所以,当金某公司到期未足额支付票款时,依据上述约定,某银行与金某公司之间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就由借贷的法律关系所取代。


庭审中,该合同的当事人某银行与金某公司对此条款均予确认,并进一步明确了转为贷款即以贷款还票款的具体内容。所以,叶某某对于未付票款转为的贷款,理应由其按、和的规定,依法承担担保。


叶某某一方在庭审中认为:叶某某不是的当事人,其所签的担保的主债权不是承兑票款,因此,有关以贷款还票款的约定与其无关,该欠款是由承兑关系产生,而非借款关系产生,所以其不应承担担保。


但是我方认为,本案叶某某虽然没有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及有关合同作出书面的、明确的抵押担保,但某银行与金某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票据的法律关系被借贷的法律关系所取代,借贷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符合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因此,叶某某应承担抵押的担保。


这里需强调的是,对于期限界满,不足支付的票款转作贷款的有关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有效。票款转作贷款的条款在订立的时间,以及到期转为贷款的时间,均在所担保的的期限及限额范围内。另外,叶某某在的第八条,委托金某公司作为代理人与某银行办理有关抵押借款合同,但没有明确的授权范围,也没有禁止金某公司将贷款用于付还票款,所以,对于金某公司所用于支付票款的贷款,叶某某应依法承担担保。


2、某银行与叶某某签订的有关条款明确了叶某某担保的范围是:1999年5月5日至2000年5月4日期间在440万元限额内,对金某发展有限公司在某银行的“全部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该“全部贷款”的含义,包括上述以贷款支付票款所形成的债务。


根据第十三条第款的规定:“本合同前言部分所称‘全部贷款’是指借款人所欠乙方的各种币种,各种合同及其它债务文件所形成债务的部分。”


因此,本案涉及的所担保的主合同,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单纯的,而是包含了所有合同或文件所形成的某银行对被担保人的所有债权。根据这里对前言部分“全部贷款”的特殊约定,叶某某应在的范围内,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担保。




来源: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Tags: 个人借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借款抵押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肖健——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1508375472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08375472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